第125章 (第3/5页)
工造大四生提示您:看后求收藏(皮皮书吧pipi180.com),接着再看更方便。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义务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或者先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区别:1)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不安抗辩权2)负同时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同时履行抗辩权2)负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9.代位权、撤销权(理解、区别、案例、选择)p19
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权,使债权人的债权又不能行使的危险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力。
撤销权:保全债券中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减少财产一直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
区别: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两者都是为了排除对债权的危害,实现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或者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使之能够以财产保障对债权人的的清偿。
10.合同权利转让:《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义务的转让:债务的转移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因为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