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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31日,根据易望掌握的案件情况,他为安家制作了民事诉讼状,状告曹家,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准备好这些证据资料,易望代理安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公正判决。
同年6月1日,该县某法庭依法受理了该案,收取安某300元诉讼费。
本来以为,民事诉讼立案后,安某可以为自己洗脱冤屈了,谁知事情突然发生了180度大转弯。
就在人民法院受理安某的民事诉讼之后,法院向曹家送到了起诉状副本。
2004年6月9日,该县公安局对该案作出了15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局在处罚决定书中认为,5月9日安某在为弱智女xx解牛绳时,趁机搂抱侮辱了xx,决定从2004年6月10日起对安某拘留10天。
6月10日,该县公安局发出了2004第149号治安拘留执行通知书。
6月11日,安某儿子、儿媳请求公安机关提供对安某的拘留决定书,明确表示要替安某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他们的要求没有得到公安机关支持。
这时候,安某的家人又委托易望代理这个行政复议,委托易望到该县行政拘留所要求复印,同样未果。
当天,易望再次向该县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准许到拘留所复制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在申请上批准,允许到行政拘留所去复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易望才到拘留所复印到对安某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办理了代理申请行政复议的委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