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0章服 不服判决上诉(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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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送达后,袁渠夫妇非常不服气,认为人民法院纯属是乱在判案,办的关系案,人情案,立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在2003年3月24日的上诉中,袁渠称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等全部应由被上诉人张某自理,自己根本没有什么责任。

袁渠认为,2002年7月19日凌晨5:30分左右,被上诉人到上诉人经管的水泥销售处购买水泥。双方约定,购买渠县水泥两包,上诉人给被上诉人指渠县水泥堆放的地方并讲好每包价格13元,共计26元。

之后,被上诉人去找三轮车帮助拉水泥。被上诉人带着三轮车夫马某回来后,将一张百元券人民币交给上诉人。按照惯例,被上诉人自己也在一审庭审时承认水泥上车应由老板负责。

上诉人接过钱后,出门到附近搬运工住的临时工棚去叫搬运工往三轮车上上水泥。刚通知完搬运工,就听到三轮车夫马某在大喊:“救人”,上诉人马上就催促搬运工快点去救人。

同时他认为袁渠的丈夫平时在过问这个案件,在关心、负责袁渠的水泥店,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易望他们认为,他们双方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买方有交付的义务,而且张某也认识到该由买方搬水泥进行交付,在袁渠收钱后去找搬运时,买卖合同实际的交易还没有成功,只是形成了合同关系,在买方履行交付义务前张某去搬水泥是一种侵权行为,他自己致伤自己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专门问了张某,问他认为这个水泥该由谁搬?

张某当庭、当众也回答应由货主卖方搬运给买主,不该由自己去搬水泥(这个内容庭审笔录写得很清楚)。

庭审结束后,张某不知在什么地方又弄了一张所谓的会诊记录,该会诊记录上记载是由该法院委托,某医院医生所做,该记录是用一张病历续页写的,落款是某市中心医院,由一个人签名。

原来当上诉人出门后,被上诉人想要水泥码堆中较好的水泥,就从堆放水泥的中间三排去扯水泥袋,在扯动水泥袋移位的过程中,堆放的水泥失去平衡,上面和后面的水泥垮塌下来,将被上诉人砸伤。

搬运工黄某和任某及时赶到现场,合力排开压在被上诉人下半身的几包水泥,将坐在地上的被上诉人扶了起来,之后被上诉人又到乡村医生王某处治疗,再后由“120”转该县医院住院治疗,这就是张某购买水泥时受伤的全部经过。

以上事实,一审卷中载有被上诉人的陈述、庭审笔录、三轮车夫马某、搬运工黄某、任某、乡村医生王某、邻床病人张某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

从这张会诊记录上看不出这个人是个什么身份,无年龄、性别、职务、身份介绍,也无医院印章,仅仅只有一个人签名。

而该法院就是凭这样一个所谓的会诊记录,居然得出张某还需续治费8000元左右。

这个会诊记录是2002年11日作出的,袁渠等根本不知情。

在袁渠闹得厉害的情况下,2002年12月12日,该县法院又悄悄委托上级法院某中院作出了另外一份鉴定结论,这次只由一名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结论是张某的伤属七级伤残,续治费8000元。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张某的各种费用合计68401元,由袁渠夫妇承担90%,即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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