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章 (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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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8.合同中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8.履行抗辩权: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的,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义务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或者先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区别:1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不安抗辩权2负同时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同时履行抗辩权2负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9.代位权、撤销权理解、区别、案例、选择p19
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权,使债权人的债权又不能行使的危险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力。
撤销权:保全债券中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减少财产一直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