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5章 (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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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抵押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做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3.三种担保制度: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
14.招标投标的性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建设工程招标是要约邀请,而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15.工程强制招标范围:
一、从项目类型分: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从项目的规模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各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6.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