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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个案子的特殊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小凤及其代理律师、阿超及其代理律师易望都到庭参加了诉讼。
这个庭审,实际上就是让小凤和阿超对他们之间的事情当庭对质,各自用自己的证据来证明到底谁说的是真的。
因为这个案子涉及的问题比较**,所以人民法院没有公开开庭审理,除了审理案件的法官、书记官、双方当事人、代理人,不允许其他公民参加旁听。
对于医疗费,小凤主张自己生孩子花去2810.50元,孩子住院花去427.90元,她要求阿超承担5000元。
而对于孩子的生活费,小凤提出两个孩子归她抚育,阿超每个月每个孩子支付150元生活费,直至18岁为止。
因为这个案子的特殊性,加上易望一直对阿超的话有所怀疑,担心提前提交书面的答辩到时在法庭上不好临时应变,所以他建议不提交书面答辩,直接当庭答辩。
因此,小凤陈述起诉书后,阿超没等易望提出答辩,他就自己进行了口头的答辩。
只是,阿超的答辩并不是之前跟易望说的那样,他之前说跟小凤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恋爱关系等。
他在法庭上当庭答辩称,他跟原告小凤在xx发廊发生过性关系,但是在这个期间小凤又与其他男人也发生过性关系,因此他说这两个孩子不是他的,他不应该承担生活费和住院治疗费。
通过原告举证,证明他们当年5月相识于发廊,此后不久在发廊发生了性关系,同年10月二人建立了恋爱关系。
至此,二人开始在外面共同租房同居生活,阿超也多次到小凤的娘家做客,还在小凤的娘家请客按照农村风俗举办婚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