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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从水泥堆放方式来讲,不存在安全隐患;
上诉人经营出售的水泥采用的是个体经营户最常用,最普遍的堆码方式,在没有外力相加的情况下,是不会自行倒塌的,实践中从未出现过,被上诉人也没有举出以前任何时候曾自然垮塌过的证据,更未举出过这种水泥堆放方式要怎样才符合安全的国家标准,应负举证不力的责任。
第二、从告之义务来讲,上诉人已用一种特殊的方式,对被上述人履行了告之义务;
1、袋装水泥是一个较特殊的商品:重,达50公斤;脏,搬运时脏衣脏裤,灰尘弥漫,外加在水泥堆放中间去拖动,会破坏原有各水泥袋相互间力的平衡,又存在一个安全问题。上诉人以及众多的个体水泥经营户基于这几点考虑,为顾客的方便、卫生,特别是安全,不论顾客买的多少,都要老板花钱雇搬运来为顾客上到车上,这是一个不成文的惯例,两个搬运工也证实了有这个惯例。
2、被上诉人事前就已知道应该由货主来安排搬运这个惯例,请看一审《庭审笔录》(载一审卷143页)中审判员对被上诉人的对话:
审判员:原告(指张某)你认为是该谁搬运水泥?
张某:应由货主来安排搬运。
既然做为消费者的被上诉人已经知道搬运应由货主来负责安排,这就是说明上诉人已用一种特殊的、可靠的方式对被上诉人进行了告之,被上诉人已经完全知道上诉人对顾客服务周到的良苦用心:方便、卫生、特别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