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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案件庭审结束,没有当庭宣判,告知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告诉易望被告方是从中做了手脚的,而且第一次县法院判决后的上诉,他们认为是易望出的主意,所以实在故意为难易望。
其实,之前的事易望根本什么都不知道。这个案子实际上是在第一次一审之后,上诉到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在别人的介绍下找到易望的。
没想到,对方却买通法官合起伙来欺负易望,故意在易望代理时为难他。
庭审之后,易望回想起在开庭前与李律师的见面,难怪开庭前李律师当着易望的面说要收拾他。
为了不让他们的预谋得逞,闭庭后,易望代理当事人对该案的案件事实、庭审情况向县有关部门及领导提出了申诉,请求他们监督本案。
当然,这也是易望在实施反击,不会轻易让他们的阴谋得逞。
1998年8月27日,该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1998)xx刑自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在该判决书中记载,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4月22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马某挑粪路过自诉人余某的包产地边,余某指责马某践踏了其包产地而与马某发生诀骂并互相抓打,扯头发,经劝解平息。
当日十五时许,马某路过自诉人地坝边时,听见余某在骂人,便与余某对骂,进而互相扭打。此时刘某挑粪路过见状,放下粪桶,手持扁担,用扁担头头掇余某的腰部,致余受伤,后二被告人离去。
当日余某到乡卫生院住院治疗,伤检结论为余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尾椎上端有10x1cm淤血斑,建议照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