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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儿,审判人员来到审判大厅,按照顺序入座,二被告当时只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也没有戴刑具,仍在辩护律师旁边就坐。
这个案件审理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入席就坐后,书记员核对了各方当事人及辩护人、代理人身份,经报告审判长后,审判长宣布开庭。
就在审判长刚刚宣布开庭后,还没来得及宣布法庭的其他纪律等问题时,被告方当庭提出审判组织中有一位与原告余某有亲戚关系,要求申请回避。
至于回避的理由嘛,他们说是听别人讲那位审判人员与余某有亲戚关系,但到底是什么亲戚关系他却说不上来。
出现了申请回避的事由,审判长宣布休庭。
休庭后,被申请回避的那个审判员也主动报请院长要求回避,这位被要求回避的法官正好是余某抱养出去的弟弟周法官。
周法官回避后,换了另一位法官参加合议庭审理本案,庭审继续进行。大家都按照法庭指挥,听从审判长安排开庭,开展审判活动。
庭审开始,审判长要求原告方呈述控告的事实及理由,易望做为余某的代理人代为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正在这时,审判长突然对易望说:“你只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只能代理民事案件,你是自己放弃对刑事部分的代理还是由人民法院裁定你不能代理?”
易望当时一听,根本不知审判长的用意,也不知该怎么回答。
他沉思片刻回答道:“四川省法律服务管理条例有规定,对于自诉案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可以代为控告和代理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而且也有权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