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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1998年下年,就在易望组织的送法下乡活动中,他接受了另一当事人杜某的咨询。
杜某反映,1996年4月22日,他老婆余某,被同社村民刘某、马某用扁担打伤其腰部,致成轻伤。
余某住院治疗后,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控告马某、刘某二人犯故意伤害罪,要求给予刑事处分,同时要求赔偿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县法院199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证据不足驳回了余某的诉讼请求。
余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市中级法院接收到余某的上诉后,依法开庭审理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撤销了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了县人民法院重审。
当时,易望只是一个基层法律工作者,持有的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根据规定,当时易望只能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其他刑事案件易望尚不能办。
杜某找到易望后,告诉他说,他原是某兵工厂退休工人,自己原来是造枪的,就是退休后都会给人造猎枪。
当然,他有造枪的技术,退休后偶尔制造几把枪支,用于亲戚朋友打猎。
杜某退休后,他儿子去兵工厂接的班。谁知道,他儿子过于聪明,对造枪很有兴趣,在兵工厂私自造手枪出售被判刑入狱。
因此,杜某老两口在农村老家常常受人欺负,他本想用自己造的猎枪跟对方拼命,但考虑到儿子在服刑,要是自己也犯了罪,无人照顾老伴余某,所以他才克制住自己的冲动,寻求司法途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