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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老师提出在阿贵未满14周岁前的行为既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也不能处以行政拘留,最多不过是责令阿贵的父母严加管教。
也就是说,阿贵强行与这个女生发生性关系的时候,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他不应当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但是,他在满14周岁后,不是跟这个女孩在正常的交往、谈恋爱,而是以金钱作为纽带在发生性关系,那么实际上就是一种性-交易,属于卖-淫嫖-娼的范畴。
既然当时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于处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
那么,阿贵在跟这个女孩性-交易时已经满了14周岁,属于已经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年龄段,其行为就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接受治安管理处罚,只不过应当比起其他人要从轻处罚。
当时的法律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规定是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因此,老师据理力争,运用各种手段和技巧、人脉,最后成功的将阿贵的案件转为治安案件,按照当时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拘留15天,罚款5000元,责令阿贵的父母严加看管。
当然,控告阿贵强-奸的女生父母对这个结果非常不服气,到处去申诉,结果还是没有改变案件的定性问题。
最后,阿贵的取保候审解除了,被刑事拘留的时间折抵了治安拘留的时间,案件也就告一段落了。